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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公路规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

  2007/12/13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    一、征收时间安排

        

          (一)2007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汽车公路规费。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在此期间办理2008年全年缴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费。

        

          (二)2008年1月4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市区号牌摩托车养路费,2007年12月11日开征2008年度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号牌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在2008年4月10日前办理2008年全年缴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需要办理报废的可按月缴。

        

          (三)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8日办理2008年度公路规费免征手续,逾期办理的,先补费再申办。

        

          (四)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8日办理2008年减征申请核准手续,已批准减征的车辆,在2008年4月10日前缴纳全年公路规费,按十个月计征。逾期申请的,先补全费再申办。

        

          (五)逾期缴费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对已经缴纳2007年度公路规费的,在2008年4月10前,无论统缴、月缴一律免滞纳金,滞纳金从2008年4月11日起计算超过2008年4月10日缴纳2008年全年度公路规费,或支票汇款到帐日期超过2008年4月10日的,按十二个月计征。

        

          (六)因全省征费系统与银行对帐,2007年12月29日至31日三天,停止对外办公,不准开缴费票据。通知凡使用支票汇款的车主,在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2日或者在2008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内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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