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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

        (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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