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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第二十一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的装饰材料,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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