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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8/3/10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今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对印刷企业来说格外引人关注,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标准,为内、外资企业搭建了一个新的平等竞技平台。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已开始执行,相关实施细则不久将出台,印刷企业如何贯彻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印刷企业财务专家谈几点认知。

    看点一: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解读】

    我们知道,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在规定的计税工资即每人1600元/月范围内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不得扣除。对于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则在税前全额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但前提必须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不允许全额扣除,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一名普通员工年工资薪金为4万元,总经理年工资薪金支出为20万元,这种情况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同一岗位普通员工,若一位员工年工资薪金支出为4万元,另一位员工为10万元,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则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支出规定,使内资企业税负减轻,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

    看点二:招待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专家解读】

    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招待费支出,按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部分以5%。计扣,超过1500万元部分以3%。计扣,招待费支出超过计扣标准的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支出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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