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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

中国建设报  2008/3/27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2007年底,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刘女士花费120万元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可两个月后,刚拿到新房钥匙的她就对这套精装修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已经精装修好的房屋怎么会又重新装修呢?

    原来,刘女士在验房时,发现厨房的地砖有很多缺损,卫生间里也有大片积水,并且客厅吊顶参差不齐,地板的裂缝大,房门拉手部分坏掉等等。对此,开发商答应马上修理,可是等了1个星期也没有动工。经过刘女士一次又一次不厌其烦地找开发商,最后开发商终于来给她修理了。3个星期后,开发商声称房子修理完毕,可以放心入住。但当刘女士再次验房时又发现,开发商除了把室内的墙体铲平了外,地板还是坑洼不平,当初开发商答应的修缮,很多都没做完。忍无可忍的刘女士索性自己找来了装修工人,彻底把房子重新装修。刘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权呢?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合同生效后,买房人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53条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该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当然,如果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至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较早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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