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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挥别行政垄断

在线国际商报  2008/9/17  [访问本页PC版]

    外贸经营禁地开始探索性地开放,并在广东和福建两地试行。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获准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特殊政策的实施随即就使得两省毗邻港澳的优越得以发挥。仅在1978年~1980年的三年间,两省的进出口总额就增长了一倍。

    据原厦门市经贸委主任张立生回忆,改革开放前,厦门没有一家地方外贸公司,全市的外贸业务主要由国家指定的5家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在辟为经济特区后,特殊政策让厦门的地方外贸企业得以率先建立。它们一方面引进国外装备和技术,组织物资和日用品的进口另一方面,则主要承担引进外资、建设特区的任务,也组织地方产品的出口。到1983年底,厦门已有12家地方外贸公司。

    1983年,外贸部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试点工作。众多“三资”生产企业也拥有了本企业产品出口和相关原材料进口的经营权。

    1985年,广东、福建两地获得“派驻国外的经贸企业和本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审批权,外贸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首次从中央下放到地方。

    此后,外贸经营权的开放范围逐步扩大,外贸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最终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至此,外贸经营再不是外贸总公司独享的特权,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的外贸公司也加入到外贸经营的队伍中,且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

    先行先试的广东,在外贸经营权放开的改革中抢得先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登场。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由1979年的13家发展到1988年的1576家,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1/4强。仅1988年,广东就有687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占全国当年新批获权企业的30%。

    改革深入企业经营主体地位确立

    在外贸经营权放开的同时,外贸公司自身的改革也相应展开。

    垄断经营时期,我国是集外贸经营与管理为一体、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体制,外贸部直属的进出口公司按不同的商品范围分工垄断了全部进出口业务,各省的外贸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外贸出口货源的收购调拨任务,外贸企业间不存在出口份额的竞争,财务也由外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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