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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三率”量化考核矿企

《陶瓷信息》  2013/1/13  [访问本页PC版]

      不同时期的不同“三率”

      实际上,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三率”指标考核从上世纪80年代便开始了。不过,与现在“三率”不尽相同,那时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1987年3月28日,原地矿部、国家经委出台了《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矿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发147号)。《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在1986年9月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决定从1987年起,把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效益的重要指标,由地质矿产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年进行严格考核。

      《通知》规定,国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把考核“三率”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制订出符合矿山实际的具体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对本企业“三率”的考核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地质测量人员对“三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要监督计划统计人员,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及时汇总上报。

      上世纪90年代初,由原地矿部主导的煤矿企业“三率”考核引起不小风波。原能源部对其确立的指标表示不满,并将争议向上延烧。1993年3月29日,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2号)函复原能源部:你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矿山企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至于来函中所反映的地矿部行文对“三率”考核指标所要求的内容与煤矿实际考核指标不相一致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请你部与地矿部协商解决。

      此事就此平息。地矿部随后发布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地矿局(厅)一定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失时机地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的基础上,将各行业矿山企业资源开发的监督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考核延续至今,但此前并无统一标准,一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由其考核的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近期连续发布的国家级考核标准,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采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推进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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