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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家具卖场霸王条款:质量问题商家说了不算

  2014/3/21  [访问本页PC版]

      商家无权处置客户已经购买的商品

      在“客户须知”的第4条中提到:“如超出六个月未提货,本公司有权处置合同产品”,敬云川律师表示这是一条“霸王条款”。他说:“商家无权处置合同产品。客户已经缴了全款,其迟延提货,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但商家可要求客户承担因客户迟延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敬云川律师还说道:“订货单上的客户须知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根据《新消法》第26条,客户须知第4条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

      消费时候“长点心” 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拿出法律武器

      虽然今年3?15已经正式开始施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仍有商家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明知违法却以“钻空子”的心理来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霸王条款”。敬云川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长点心”,如果时候发现自己遭受到不公平待遇,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在下订单的时候如果发现累死“客户须知”的条款,可以要求商家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其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与商家进行协商,并修改相关条款。

      再次,如商家拒绝修改,消费者仍想购买商品的,若后续发生纠纷,其可依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主张条款无效;最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责令商家改正。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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