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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公示稿

  2014/8/4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注:本稿摘自网络,原处时间是2013年5月发布,应该是公示稿,在这里仅供参考和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

      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

      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

      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六)质量抽检报告;

      (七)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

      的企业提供);

      (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二)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二)至(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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