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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公示稿

  2014/8/4  [访问本页PC版]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 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 日内完

      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

      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

      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的,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已公告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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