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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重拳治扬尘污染 最高可罚100万元

  2017/5/9  [访问本页PC版]

    “扬尘防治条例”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pm10、pm2.5、降尘用水量等自动监测设备,与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记者了解到,目前顺德大良的华侨城工地,已安装在线的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在今年的佛山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市长朱伟要求,各区于9月底前完成在人口密集区内施工地安装pm10、pm2.5浓度实时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根据《佛山市全方位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针对扬尘污染,去年全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已扩大到全市27个镇(街道),即禅城、南海、顺德全区及高明、三水部分镇街。

    处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扬尘防治条例”的开罚力度空前。对于施工单位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未专款专用的,除了责令限期整改,还处挪用费用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期间超标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扬尘,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扬尘防治条例”还探索“按日计罚”。如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外,施工单位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扬尘,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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