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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因疫情调整破产申请义务,中企如何规避相关责任风险

走出去智库cggt  2020/5/19  [访问本页PC版]

    ·因为推测是可反驳的,所以公司经理应该以书面文件记载该危机是新冠病毒流行病的后果。

    ·此外,陷入困境企业的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应立即制定重组和融资方案,据此可以合理推断,最迟至2020年9月30日可恢复偿债能力,并消除任何合法的超额负债。对该方案应不断进行核查,确保方案所依据的假设是正确的。

    为在以后的破产情况下免受破产管理人索赔,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对危机原因和重组工作的适当记录。

    危机的原因可从以下几方面证明:

    ·停工停产或限制营业的政府命令

    ·客户取消订单的信函

    ·客户请求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征询

    ·供货人关于因新冠疫情而无法供货的函件

    ·新冠疫情之前和之后的流动资金计划

    2020年9月30日前可以消除支付不能的前景,可通过以下方式记载证明:

    ·本会计年度和下一会计年度的收益规划和流动资金规划

    ·必须对新冠疫情的特殊影响进行评估并不断调整。哪些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可以获得哪些资金补助?融资需求有多高?

    如果可以无疑确定,即使取得国家对新冠疫情的大量资助仍不能至2020年9月30日摆脱支付不能的状况,则必须提出破产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最终结局。及时启动破产、自我管理或保护性程序,也可带来不少益处,其对可持续的重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包括:

    ·如果公司继续经营,国家资助三个月的薪水和工资(破产资金)

    ·终止不利的合同

    ·调整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负债部分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的重组和破产团队将很乐意为您提供支持,帮助您可靠地检查破产申请义务,并充分穷尽庭外和司法重组的可行方案。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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