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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2008/5/16  [访问本页PC版]

    第十五款 不可抗力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五、付款

    第十六款 立即汇付

    (1)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销)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不延误地付给从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2)撇开第一款3、的规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寄单行汇付收妥的款项。

    第十七款 以当地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当地货币)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当地货币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种货币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能够随时处理。

    第十八款 用外汇付款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汇)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指定的外汇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外汇是按托收指示规定能够立即汇出。

    第十九款 分期付款

    (1)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额和条件是付款当地的现行法律所允许。只有在全部货款已收妥的情况下,才能将金融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2)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3)在任何情况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应规定时将会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将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办理。

    六、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款 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该项利息时,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款3、条。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期和计息方法。

    (3)如托收指示中明确地指明利息不得放弃而付款人以拒付该利息,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当利息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款 手续费和费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手续费和(或)费用须由付款人承担,而后者拒付时,提示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手续费和a(或)费用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一款(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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