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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第十一条 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 (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 第十二条 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 (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 (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 第十三条 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 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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