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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 (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 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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