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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 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 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 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 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 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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