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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给民企和外企带来的四大好处2008/1/5 [访问本页PC版]由此看来,中国经济正进行着“经济——文化——政治——经济(从政治再到经济)”的社会大循环过程。新法的出台,正是中国经济发展促进文化和政治发展健全的表现,也是“从政治再到经济”二次循环作用的过程,所以新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必然选择,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和跨越。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初期,劳动力密集、经济薄弱必然造成劳动力廉价。长期以来,中国出售着廉价的劳动力,这为中国本土企业的成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外资企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马克思曾揭示资本家积累财富的本质是“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家把人当“物”和“工具”看待,付给工人的工资远远低于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家通过隐性地降低劳动力成本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可以用来为我们的分析作借鉴。以前中国的企业(包括外企,下同)享受着劳动力的低成本待遇,只是在中国经济不发达、市场不规范情况下的机会行为,发达国家也曾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如今这种机会行为的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将逐渐消失,这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 中国的企业习惯了低劳动力成本的生存模式,就象习惯于温水中的青蛙,没有突如其来的刺激,就不会从“温柔之乡”中清醒过来,跳出来。《新劳动合同法》正是一盆凉水,泼向了在温水中昏昏欲睡、即将丧生的企业。中国正由劳动密集型向劳动、技术双密集型转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必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法制化和规范化,这是政治发展的需求二是人性化和文明化,这是文化前进的需求。 在这样的大气候下,企业不能再依赖劳动力的低成本而安然自得,必须依靠科技自主创新,降低易耗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建设企业文化,塑造良好品牌,创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来求得企业生存和发展。 如果还有企业认为新法是国家给企业增加的“无名社会责任”还认识不到自身正处于“温柔的陷阱”之中,看不清企业新时期发展的方向如果还在想尽一切办法来规避新法的推行,这只能是一种幼稚的表现和危险的做法,这样的企业领路人必然不能成就伟业,这样的企业必将被时代的车轮所抛弃。 所以从长远看,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是一针很及时的激活剂,给企业了一次最有价值的风险提醒:廉价劳动力时代即将结束,“人权、人本”时代大步回归,顺时者昌,逆时者亡,新时期企业必须选择新的发展模式。对于企业,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好处二,新法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承、推动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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