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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给民企和外企带来的四大好处

  2008/1/5  [访问本页PC版]

    好处四,新法推动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企业在考虑新法带来的“远期生产成本包袱”的时候,应该看到,劳动力资源是企业所有资源当中最有创造性和能动性的资源,是有人权、思维、自尊和感情的资源。劳动力成本和其他成本最大的区别就是人力资源的增值,也就是说劳动力成本的付出,不但满足了生产的即时需要,而且为企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储备了“未来动力”,这对企业来说,是一本多利的事情。从这点上来说,企业并不“吃亏”。

    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法还要求企业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这些措施能使员工产生很大的归属感和温暖感,使员工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即:企业的未来就是员工的未来,企业的命运就是员工的命运。这样企业和员工才能风雨同舟,众志成城,无往而不胜。现在较先进的企业采用股权或期权等长期激励的方式来激励员工,也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表现,但是这种激励只限于企业的中、高管理层,范围很有限,一般员工靠什么得到长期激励,我们应该把企业的每一个细胞的活力都调动起来,并发挥到极致如果企业只看到眼前利益,只购买员工人生中“最年轻时期”的劳动力,“用后即弃”,员工看不到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和未来,则会保留自己的付出,一旦技能学习到手,就会另谋高就。企业只成了实习基地,经常要为重新招聘、培训新人员花费大量的成本,而且还需要重新磨合,这样既增加了成本,又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最终影响了企业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既要使用人,还要发展人、规划人、成就人,而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好给了这种基础和条件。

    新法还提出,要发挥工会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这在企业看来,给企业增添了一个“讨价还价”的组织,给企业的决策带来了“干扰”。其实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工会的建立是一种必然。自然规律显示,任何力量和组织都不可能失去另一种力量的制约。风筝能够高飞云霄正是由于人们手中牵引的线,断线的风筝必然坠毁“生物链”现象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工会的作用不仅仅是监督,工会代表着广大员工。在一个企业里,员工和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同,那说明这个组织存在着危机。所以不要把工会和企业完全对立起来,两者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工会作用发挥得好,不但不会“干扰”企业的运行,而且可以组织和调动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构建民主和谐的企业氛围,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毛主席在建国初期就提出“建立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至今在现代化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发挥好工会参与管理的作用,让员工体会到主人翁的角色,企业的方针决议才能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诚如是,企业何愁目标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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