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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须走新门径

  2008/1/5  [访问本页PC版]

    三、劳动合同期限细斟酌。

    劳动合同法以期限为标准将劳动合同区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采用较多,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大发展趋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发达国家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已经变成这些国家适用的例外。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其《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除此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等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区别。

    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得很简略,直接涉及的条款只有三条,第15条给其下定义,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使用该合同,第19条规定了不得约定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法中具有总则性质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该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也较难作出较为准确的概括,但区别至少有四点:其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其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其三,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呢?第一,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第二,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发挥劳动者的创造能力第三,有利于减少企业劳动者选拔培训方面付出的成本第四,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首先,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最短最长期限并未作强行性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涉及因素多,个性差异大,法律难以作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从规定试用期的角度,将劳动合同期限区分为不满3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等四种。所以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出于多方面原因的考虑,选择了以短期劳动合同为常态,据调查,全国期限为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占固定期限合同的80%左右,其中的绝大部分又是1年期劳动合同,而在1年期合同绝大部分又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短期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一年一签的合同使劳动者缺少就业稳定感、归属感,难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也使用人单位因惧员工流失而不愿投入更多财力、物力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力素质难以提高,近年来国内高级技术工人才越来越缺乏,已经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再有,用人单位用人,用年轻的弃年长的,将年龄包袱推向社会,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劳动合同短期化无论对于企业或是社会,均是弊大于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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