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须走新门径
2008/1/5 [访问本页PC版]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其一,经营内容相对具有独立性和阶段性的工作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诸如: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二,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适用范围很宽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该合同形式。
四、自主约定条款善利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3项(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提示可以约定的条款有5项。除了这些条款外,企业和员工可以自主约定其他条款。如果劳动合同采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的格式文本,那上述内容在文本中均已经具备,文本一般还会列出“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条,企业怎样拟定该条内容,这不是一个不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虽然以强行性规范居多,但还存在任意性规范即使是强行性规范,之中也有不少允许企业自用裁量的内容。这就是劳动合同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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