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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12  [访问本页PC版]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总体要求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努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关系,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逐步探索建立“绿色矿区”模式,形成环保型矿山。

    (二)新建矿山的环保要求

    1、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条件,提交有关论证其对生态环境采取的措施和有效性的专题方案,严格依法执行“三同时”制度。

    2、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矿山企业必须与矿产资源有偿出让者签定合同,严格规定对矿山同步保护和修复治理的责任义务,按开采技术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作出的预测和评估,缴纳履约保证金。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建矿山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等应从严审批,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采矿山的环境保护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相关制度。开采矿山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使企业生产计划按环境标准制定,采用先进技术,尽可能减少环境损害。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同步实行“采、治、监”的开发模式。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加速三废资源化。矿井及生活污水排放应达到(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达到(gb1629-1996)标准。

    为防止井下排水对环境生产的污染,井下水处理可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对一般矿井水,设计可考虑用斜管沉淀或平流沉淀池进行处理。矿井排水中,有属酸性矿井水的,则需设置石灰乳中和调节池。硫铁矿石废砂及煤矸石堆积地附近应建立过滤排水工程,防止矸石长时间侵泡在积水中,并在矸石堆下方设置沉淀池或石灰乳中和调节池。对矿山开出的废渣,应作到有序堆放,挖沟堆放填埋,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点,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活动可能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及水源地水质恶化,水土流失及安全隐患的预测,并加强及时处理和组织治理。对于开采后的地表形成的塌陷、裂缝、漏斗等,采取覆土填实的方法进行修复,易产生滑坡的地方应提前修筑挡墙打坑埋桩或削坡减载。对受地表塌陷影响的农田旱地,须填土整平以尽快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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