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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12 [访问本页PC版]全县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按“规划”执行,对规划的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和允许开采区要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资源储量与开采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山企业。 对于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小规模矿山,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采矿权。禁止开采区不得批准设立探矿权,更不得批准新建开采矿山,己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逐步关闭,审批机关不得办理其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三)大力培育和建立矿业权市场 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分离的原则,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理顺矿业权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运营机制。逐步提高矿业权市场配置比重,凡能进入市场的,原则上应停止行政性审批授予。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繁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通过招标、拍卖出让采矿权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简化办理程序,在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证办理合并进行,以提高办证效率,加快采矿权市场的建设步伐。 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矿业权的转让、招标、拍卖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凡是转让、拍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应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评估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对非法转让、出租或以承包方式擅自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政府出资进行的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所发现的找矿远景区或矿产地,其探矿权也按市场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矿产勘查与开发有效进行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对矿业活动的调控作用,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政策、税费政策、信贷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改善投资环境,缔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大力进行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推进矿产资源商业性勘查、开发。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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