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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对策建议

  2008/2/28  [访问本页PC版]

    2.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无疑会降低单位gdp能耗。然而,结构调整是一个缓慢过程,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应举国之力,集中力量,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来实现。当前,完善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协调上,清除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如排斥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做法、歧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相激励过渡开采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低价中标政策等。在工业、建筑和交通节能中,重点应放在工业节能上,避免重化工业的盲目扩张,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仅因为节能潜力大,还可以为农业和三产能耗增长腾出空间。应从规划和标准的源头入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不达标的建筑禁止入市,避免长期浪费能源。清除第三产业发展的歧视性政策,重要性不言自明:国家要求大力发展,但现实中存在很多障碍,片面以为只有银行、保险等才是服务业,清除“地摊”等生活性服务业,第三产业难以得到快速发展。追求设备采购时的低价难以保证能源利用中的高效,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还存在变相激励“假冒伪劣”的倾向,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

    在市场经济中,保持一个行业的生产能力高于需求是必要的,否则就会像过去那样一旦市场需求上来,小煤窑、小火电、小化工等就会“死灰复燃”。增量和存量应区别对待。对新增能力,应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核和固定资产投资的“门槛”接受产业转移要认真选择,避免引进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东部地区应将提高产品产值作为努力方向,西部地区则要避免东部“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对存量要加大改造力度,达不到要求的应采用标准和价格手段加以淘汰达到领先标准的应予以激励。加大国债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污染治理不应将一种污染物简单地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物,避免高代价的“割韭菜”式的治理思路,而要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来创造效益。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应综合运用。应加大执法力度否则,惩罚不到具体人,指标分解和责任书起不到作用,就成了责任下推和“做秀”。应推广自愿协议、能源合同管理、电力需求管理等手段,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使产业结构朝着节能环保的方向转变。

    外贸结构和消费结构调整对降低单位gdp能耗也非常重要。初步测算,我国出口产品中的能源在3亿吨标准煤以上。因此,应从出口导向、积累外汇的思路转向进口替代、内需拉动,并成为政策导向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对出口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品征收关税,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约束人们不顾草场超载、生态破坏的低成本的出口行为。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调节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尽快出台燃油税,提高大排量轿车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汽车税率。对通过节能、节水、环保认证的产品给予补贴,培育绿色产品市场。少数人致富由公众和社会承担环境治理成本的问题必须得到改变,使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这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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