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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大节能减排的攻坚力度

  2008/3/21  [访问本页PC版]

    5.加强法制建设。这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保障。现行节约能源法可操作性不强发展循环经济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许多耗能设备还没有能效标准。如,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建筑能耗在全社会终端总能耗中所占比例,将逐步提高到35%左右。我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明显偏高,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要控制建筑耗能快速上升的趋势,必须加快立法,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又如,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种处罚标准很难震慑和有效惩戒违法排污等行为。因此,强化法制建设需要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尽快把实践中、改革中形成的节能措施和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完善并颁布实施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二是完善标准。要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组织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设立节能环保技术准入门槛提供依据。三是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依法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6.完善政策机制。这是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当前,重点是抓好价格、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形成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价格改革方面,突出的是要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逐步使资源性产品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环保收费标准达到能够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并使治污者合理盈利的水平,发挥价格杠杆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作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建设性投资对节能环保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都要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金融改革方面,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建立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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