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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资源网  2008/9/8  [访问本页PC版]

    孙佑海:近年来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是为经济增长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万~1000万吨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可燃气体,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12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弃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的大量产生,与目前的资源利用方式和水平有直接关系。据测算,如用矿石炼钢,能耗为1.11吨标煤/吨钢,而用废钢炼钢,能耗仅为0.2吨标煤/吨钢。利用废钢炼钢,可减轻空气污染88%,减轻水质污染76%。

    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冶金、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个~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只要适当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重要行业的经济效益。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但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发展循环经济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明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清晰界定等。因此,迫切需要在立法中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和方针予以明确,对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界定,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对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规定了哪些新的责任?

    孙佑海:本法第三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宣示了循环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地位,同时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概括规定。

    所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强调的是既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又坚持以政府指导和推动为基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法,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二,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循环经济的实施;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信息和服务体系;四,实施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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