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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可持续发展资源网 2008/9/8 [访问本页PC版]所谓“企业实施、公民参与”,强调的是企业和公民两类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力,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形成企业依法自觉开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力量,公民参与主要体现为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和回收。 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例,本法第十五条分四款,分别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第二款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将从哪些方面监督本法的执行情况? 孙佑海:《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同时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需要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同时,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经就本法规定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对其中尚未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还将进一步建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实施效力。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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