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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布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凤凰网房产成都站  2020/2/25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  2月18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明确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国家、行业或者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项目范围的建筑节能工作。

      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楼地面与屋面等围护结构。

      (二)门窗、幕墙节能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高效节能的供配电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八)建筑节能智能控制与分项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建筑能耗监测、检测评估技术与产品。

      (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

      (十一)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十二)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推进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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