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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布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凤凰网房产成都站  2020/2/25  [访问本页PC版]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不得干扰阻碍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篇章的专题论证。凡无节能篇章或者节能篇章未经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不予受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含有建筑通风、采光、玻璃幕墙等建筑节能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监理规定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材料、产品、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运行节能的责任)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的,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损坏能耗监测系统的,或者干扰阻碍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相关工作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住建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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