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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布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凤凰网房产成都站  2020/2/25  [访问本页PC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八条 (设计、施工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国家、行业或者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设计中装配率、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定。

      第九条 (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应当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经信、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制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第十条 (节能改造)

      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老旧建筑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节能措施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节能改造措施、保障费用。

      市和区(市)县国家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一条 (运行节能)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

      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定额。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材料、产品、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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