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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www.FsTaoci.Com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的合法、真实性,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一)各级财政拔款; (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家银行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组织或者其批准组织的集资、募捐、债券、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 (六)国债及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前款所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建设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信贷、供货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九江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审计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参与,并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财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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