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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三)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竣工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而造成增加建设成本; (四)审查交付使用、转移、核销的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稳瞒、转移收入的违法、违纪问题,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政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当责令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虚列竣工项目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建设单位的款项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二十七条 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由审计机关责令退还原单位或全部追缴。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处理、处罚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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