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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施审计监督或者审计查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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