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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目投资主体单位或者联合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直接进行审计。

    

        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地方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一般由审批开工的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八条 我市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对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政府审计的项目,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以有关机关提供的全市年度竣工项目统计资料和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竣工项目报表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年度竣工项目报表和下年度计划竣工的项目报表。

        第十条 对审计计划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查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依照规定编制竣工作结算书(双方签章),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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