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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2007/9/4 [访问本页PC版]第二十二条生效的报备运价接受公众查询。 第四章运价报备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运价报备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四条服务机构是负责运价报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并提供运价报备和查询等服务的法人。 第二十五条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和职责: (一)提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运价报备格式和技术标准 (二)开发并提供统一的符合运价报备规定的电子报备、查询软件(三)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委托,按规定的方式将其报备的运价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四)提供运价报备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信息咨询等(五)储存、整理有关运价信息 (六)除不可抗力外,保证运价报备管理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服务机构不得公布或泄露运价协议的托运人名称以及承运人报备但尚未生效的运价。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运价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提供报备运价、信息查询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收取费用。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五章运价报备程序 第二十九条运价报备统一采用电子方式。 承运人采用传真或纸面方式报备运价的,应当委托运价报备服务机构将报备的运价录入电子报备系统。 第三十条运价报备程序: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将报备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将收到的报备运价及有关资料录入运价电子报备管理系统,并在24小时内传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报备运价及有关资料后,在24小时内按本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该运价报备即被接受,并传回服务机构,正式进入运价报备电子管理系统。审核不合格的,通过服务机构通知承运人,如承运人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提出,否则该报备运价无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接受运价报备,均在法定工作日期间进行上述时间限定如遇节、假日,以顺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报备运价自被接受之时起的下列时间后生效: (一)公布运价30天(二)协议运价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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