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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2008/3/22  [访问本页PC版]

       b、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护照上的签字―致。

       c、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在开证行存档的签字―致。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况且谁也不知道开证行存档的签字是`怎样的,只要开证行―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致,议付行与出口商也没办法,这样―来付款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进口商的手里,对受益人极其不利。

       d、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与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没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2、有关信用证生效问题的软条款。进口商对信用证的生效规定种种限制性条件,故意使信用证失效,以达到欺诈目的。常见的表达方式有:

       (1) 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后生效

       (2)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曰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

       (5) 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

    才能生效等等。

       (6)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将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资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证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时装货曰期已临近,极易造成单证不相符,遭开证行的拒付甚至还有的信用证始终都未生效,这必定给已组织好货源的出口商造成严重损失。

       3、有关装运条款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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