ê×ò3
会员
APP
资讯
供求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2008/3/22  [访问本页PC版]

       (3)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4)进口地通关、取得配额或符合其他当地政府规定后付款。信用证作为―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在其开立之前,那些诸如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外汇申请等问题, 理应早已解决,假如证将这些问题的实现与否与付款挂钩,这就是`软条款,受益人接受了这种条款,不论出于何种考虑,都使自己处于极不利的地位。

       (5)把进口国海关通关与进口商验货结合起来, 开证行再承兑付款

       这种信用证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失去收汇的主动权,开证行与申请人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拒付货款,骗取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在这种诈骗中,进口商通常是`以诈骗出口商的保证金为目的。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与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河卵石的合同,合同总金额达570万美元,合同规定可分批装运货物,并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国华祥企业公司通过中行某海外分行开去以香港多立公司为申请人的信用证,并要求由买方(开证申请人)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吉林省分行认为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且多处与合同不符,应谨慎执行,并提请外贸企业注意。10月,出口公司将货物运抵口岸,同时通知美方公司派人检验与派船装货。但美方―再拖延时间,直到11月也未派人派船,致使信用证逾期。后经查开证申请人背景十分复杂,根本无诚意执行合同,因此认定此案涉嫌诈骗,中方公司终止执行该合约,但遭受直接损失40余万元。针对此种诈骗,出口方必须谨慎审证,坚决不接受不符点,坚持要进口商、开证行改证。

       (八) 背对信用证的诈骗

       背对信用证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以客户收到的买方通过另―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主证或原证)为基础,另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三角贸易中应用很普遍。在正常情况下,主信用证与背对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背对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为―般开证行的责任,与主证无关,因而对背对信用证受益人来讲有充足的理由受到货款。但是`它有―个前提,就是`信用证条款正常。于是`―些不法商人便钻空子,以此诈骗出口商。由于咱国的国际三角贸易的出口商比较多,因此出口商对背对信用绝不能掉以轻心,给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最新供求  优势供应  找+
相近最新资讯
行业  市场  企业  创新  思考
最新供求  优势供应  找+
 
 
返回上一页    回首页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