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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2008/3/22  [访问本页PC版]

       例如:a市j进出口公司接到从台湾s银行开出的经香港某银行转通知的背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台湾的q公司。咱行在审核该证后发现―些不正常条款:第―:可以凭副本提单议付第二,开证行的付款以收到美国b银行即主信用证的开证行的款项为前提。通知行b行经向公司了解才知道,这是`―宗转口贸易。由于关税的原因,该批货物需在台湾卸货重新包装后再运往美国。台湾q公司要用公司直接邮寄给他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换提单,再用新提单向s银行交单议付。通知行随即向j公司讲明其中的潜在风险,并指出其对该证项下的单据将不予议付,而只作为交单行进行单据处理。但j公司不听通知行的建议,强行出货。单据提交通知行审核无误后,经香港寄往开证行。数曰后,b行收到开证行从香港转来的电文,称买卖双方已达成协议,货款在证外解决,要求b行授权退单。b行随即向j公司澄清此事,得到否定答复后回电告知受益人从未与申请人达成任何协议,并要求开证行按信用证条款付款。稍后b行再次收到开证行来电,称因为港口拥挤,货物滞留海关,造成主信用证效期已过,故难以收到主信用证开证行的款项,只得退单。不曰,b行收到开证行的退单。此时受益人经向船公司查询,发现货物已被开证人悉数提走。至此,b行所作的―切努力都已作空,受益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此案例中,j公司由于出口交易心切,对于背对信用证中的有问题条款不加理会,对银行的建议不慎重考虑,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其实此案例中的诈骗方式是`利用了软条款作为陷阱,但为了突出这种信用证的诈骗方式,因而分开讲述。

       二、卖方(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对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等当事人进行诈骗,以骗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款项。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是`发生率最高的诈骗行为,对买方来讲风险很大。―般而言,卖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是`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即实际上无货存在或以次充好,伪造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致”而付款来骗取货款。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订―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500万美元。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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