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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㈢、需招标采购材料的数量、规格要求等已确定; ㈣、实施材料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招标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组织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工作的经验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㈡、有组织编制材料招标文件的能力; ㈢、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招标办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或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材料的数量、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报名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综合说明:包括招标人名称、地点、材料的主要内容(数量、质量、规格、主要参数、交货期要求等); ㈡、招标须知:包括招标文件的说明、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招标预备会、评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投标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㈢、主要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㈣、投标书格式; ㈤、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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