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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㈡、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标办审核,确认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开标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中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交纳规费。同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㈡、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金;

        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如遇其他原因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标的2%补偿中标人损失,同时订立解除中标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如不同意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供销合同,供销合同应报招标办审查盖章,并报招标办备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计委、财政部建(1996)347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供销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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