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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第十四条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开标前公布各种材料的控制价,如开标后所有投标价均超出控制价时,本次招标宣布失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后,正式投标人数由招标人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在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在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统一投标口径并解答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将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崐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标书:标明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书、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㈡、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财产状况表等;

        ㈢、材料报价明细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㈣、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密封、标志,并在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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