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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第二十一条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或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正式文件中更正补充。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撤回,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到交易中心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实施细则。招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或公证处代表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㈡、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㈢、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或非原件;

        ㈣、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㈤、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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