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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 www.FsTaoci.Com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文明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市、区、局)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 各县(市、区、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专业队,对一切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章行为实行处罚。 第六条 城建、房产、公安、交通、工商、商业、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协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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