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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建制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市区卫生责任区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确定片区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和公园场所内及绿化带、市区堤防禁脚地、护坡、甘棠、南门湖内清洁卫生由管理单位负责。 收费的道路、桥梁及车辆停放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收费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卫部门有偿负责。 经批准设置摊点、流动售货车经营场地范围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十八条 长江九江段水域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用市财政制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章补偿金的统一票据进行处罚收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十条(一)、(二)项,处1-5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25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九)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元至50元罚款。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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