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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五)对道路清扫保洁实行质检、考核、评比、奖惩 (六)对环卫专项经费实行分配及监控 (七)领导和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的监察队伍 (八)受理市民和单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负责人大、政协有关市容环卫议案、提案办理 (九)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对户外广告、灯饰设置和渣土清运的管理,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城市监察队伍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按清扫保洁标准进行检查并行使执法权。 (二)负责办理与市容环境相关行为的登记工作,并按市容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 (一)自用的建筑物、构筑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他的由使用者负责 (二)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户外广告、标牌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和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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