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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八、建筑物施工,必须有安全装置(网、墙等),一律实行封闭作业。 九、产生建设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含市政)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三日,持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中标书到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渣土处置责任合同。 十、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清除施工场地内外的余土和垃圾,拆除围墙,平整场地,修复道路。 十一、违反上述2-10款内容的,城市管理监察队有权当场扣压车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如需吊扣执照的,在24小时内交交警部门处理。 市区沿路亭、棚及临街建筑容貌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规范临街建筑容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除有关直接为城市交通服务、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的交警指挥亭、公共汽车候车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道设立停棚。 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占道铺设的各种地面地下管理道、线杆、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容、交警、市政、园林、自来水、邮电、供电等施工管线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分段、快速、保洁的高要求施工,并负责当天的渣土当天清运完毕,做好保洁。园林整枝必须派专车,随整随运,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具体实施手续。 三、临街建筑阳台、窗外不得吊挂,屋顶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更不得搭盖有碍市容的建筑(构筑)物。自本办法颁布后,新建的临建筑的临街面均不得设通透式阳台。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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