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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第三十六条 新建多层或高层建设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民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合理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体育馆(场)、旅游点、医院、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菜场等人流集散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有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卫设施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按规定设置的公共环卫设施。市区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辖区同意后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市、区、局)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下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专业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奖惩 (四)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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