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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进行遮盖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逐步过渡到夜时转运垃圾。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按《九江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确保门前清洁整齐。 第二十二条 长江九江段、南门湖、甘棠湖水域岸线、码头和装卸作业区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粪便等不得向水域倾倒、抛撒。禁止在南门湖、甘棠湖水面开设餐饮业。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施工渣土排放,易污染路面的建材和燃料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跨区渣土排放及易污染路面的建材和燃料运输,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统一准运证。辖区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统一的准运证,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和通道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建设单位应正式申请办理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手续,按有关规定移交。植树整枝应在完工后及时将现场渣土枝叶自行清理完毕。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二十四条 规范的集贸市场以及饮食摊点(夜市)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行清扫,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 第二十五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混倒入生活垃圾堆内,并按余土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行清除或委托清除。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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