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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2/26 [访问本页PC版]第二十六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公共厕所也可承包管理,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应对外服务,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厕所的贮粪池或未经三级化粪池的粪便不能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单位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必须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输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设立的经营服务性单位、个体要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服务规程,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窑井、排水阴渠扔废弃物或倒垃圾、废渣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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